温州拟规定新建居民区内绿地面积占比不低于35%
温州网讯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前发布《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摘录其中与你我生活紧密关联的部分内容如下:
该草案在第二章《规划和建设》提出:1、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用于建设非封闭的集中绿地的面积不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10%;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25%。2、新建学校、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其附属绿地面积不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的35%。3、新建城市道路红线米的,其附属绿地面积不能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25%;新建其他城市道路的绿地面积不能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20%。4、在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平时我们开车会遇到行道树阻碍行车视线的情况,《规划和建设》要求: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其胸径不小于8厘米。
居住小区、居民私人宅院的绿化由谁负责?该草案第三章《保护和管理》提出:1、居住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绿地由社区组织负责。2、居民私人宅院内的绿化由居民负责。
《保护和管理》还要求: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挖掘期限不允许超出1年,确需延长临时占用、挖掘时间的,应当在到期7日之前办理延长期限手续。占用、挖掘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规划和建设》还提出,城市中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因城市建设需要,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确需砍伐树木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同意。
各区范围内,砍伐、迁移胸径25厘米以上的树木,砍伐、迁移行道树10棵以上,砍伐、迁移其他树木30棵以上,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相关的单位可先行处理并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砍伐、迁移树木的,事后7个工作日内到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见温州市政府网站右边栏征集栏目(网址,如果您对该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本月24日前用以下方式反馈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书面意见(通信地址:温州市宽带路15号220室邮编:3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