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事 故 通 报
事发当日,该公司钢结构装置班组长杨某组织工人陈某、王某、戴某等人新建钢结构厂房的房顶拉钢丝网、散彩钢瓦。工人王某、戴某在人字形屋脊西侧,用带有钢筋钩的绳子担任将钢结构厂房屋脊处的彩钢瓦拉到需铺盖的西侧屋面方位。戴某在西侧屋檐沟上,王某在屋檐沟东侧拽同一根绳子拉彩钢瓦向西侧屋檐接近时,所拉彩钢瓦绳端的钢筋钩从彩钢瓦预留孔滑脱,两人后仰。王某跌坐在西侧屋檐沟上,戴某则从屋檐掉落至檐下泥土地上,头朝西南、脚朝东北方向,口腔和鼻孔出血。经抢救无效,戴某当日逝世。
事发前,事发屋面未拉生命线,施工面下方未张设安全网。事发时,戴某戴有安全帽,未系挂安全带。
事发公司安全出产主体职责不执行,未按规则建立事发工程的安全办理机构,未按规则张设安全网,未设置施工安全生命线,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危险危险,对施工现场安全办理不到位。
周某,作为事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则建立事发工程的安全办理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办理不到位,对此起事端的产生负首要职责。主张由市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职责。
一起主张由海安市应急办理局根据安全出产法律法规,给予该单位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示一切施行工程单位,要实在履行好安全出产主体职责,按照国家规则建立安全办理机构,做好高处作业的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对施行工程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交底,把安全出产作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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